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068號

原告 陳重吉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胡玉龍

被告 朱清雄 律師即 李坤霖 之遺產管理人

李雨玉

李朝景

呂起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朝明

被告李王月

王芳子

林春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月

被告 張茂吉

張宏凱

邱美蓮

李佳珣

陳重熙 (兼 李耀欽李耀斌李文凱李雅玲李耀桔李玲芬李俊銘李芳美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共有人欄關於「 李雅鈴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雅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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