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068號
原告 陳重吉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朝明
被告李王月
林 王芳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月
被告 張茂吉
陳重熙 (兼 李耀欽 、 李耀斌 、 李文凱 、 李雅玲 、 李耀桔 、 李玲芬 、 李俊銘 、 李芳美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共有人欄關於「 李雅鈴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雅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