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益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靜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2年12月19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證。是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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