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 吳梓敬 即仟達汽車貨運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鼎珈有限公│永豐商業銀│100年10月6日│44,100元│AE0000000││││司 趙叔淋 │行樹林分行│││││├───┼─────┼─────┼──────┼─────┼─────┼──┤│002│鼎珈有限公│永豐商業銀│100年11月6日│48,353元│AE0000000││││司趙叔淋│行樹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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