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家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家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家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家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第一案),及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八二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第二案),以及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第三案),第二、三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一00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五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並與第一案之罪刑接續執行,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謝家蓁業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一0一年十一月七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謝家蓁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