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霖具保人盧依敏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依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盧依敏因被告陳俊霖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俊霖因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5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均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100年12月9日通知書1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2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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