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65號聲請人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文凱即愛綠屋企業行黃品洋王卓進沈鄉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歐文凱即愛綠屋企業行之正確名稱(愛綠屋企業行為獨資)。
二、釋明各本票所欠之金額(請求金額與本票總額不符)。
三、相對人歐文凱即愛綠屋企業行、黃品洋、王卓進、沈鄉傳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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