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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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6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告 黃俊揚 即鈺格企業社被告 夏銘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夏銘忠於民國107年3月7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保證被告黃俊揚即鈺格企業社(下稱被告黃俊揚)對對原告到期(包括加速到期或其他事由)應付而尚未清償之現在(包括已到期之債務)及將來發生之票據、借款、保證、墊款、押匯、信用狀、銀行保證、履約保證、透支、承兌、貼現、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往來關係所生之本金、利息、手續費、遲延利息、違約金、成本、費用、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付款或交付現金之義務,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等,均與被告黃俊揚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被告黃俊揚於同年3月7日與原告簽訂動用申請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1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7年3月12日起至110年3月12日止,約定利息按年利率5.87%計算(核定通知書第1⑴iv約定授信利率:本行指數型房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81%計算=違約時本行指數型房貸牌告基準利率1.06%+4.81%8.81%),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利息,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一月為一期償付本息;另逾期違約定則依授信總約定書第
3條規定,自逾期之日起算6個月內,按遲延利息10%計付,超過6個月則依遲延利息20%計付;又於授信總約定書第11條(a)款約定,被告黃俊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給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黃俊揚就上開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8年6月11日止,迄今尚積欠本金665,031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被告夏銘忠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與被告黃俊揚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黃俊揚即鈺格企業社、夏銘忠應連帶給付原告665,031元,及自108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7%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動用申請書<融資類>、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放款帳卡(年金戶本息)明細查詢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39頁),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均已合法送達被告,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堪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黃俊揚於上開借款到期後,依前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被告夏銘忠擔任被告黃俊揚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說明,自應與被告黃俊揚就前揭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表:
┌─┬─────┬─────┬─────┬─────────────┬──────────────────────┐│編│原借款本金│借款│現欠本金│利息│違約金││號││起迄日││││├─┼─────┼─────┼─────┼─────────────┼──────────────────────┤│1│110萬元│107.3.12│665,031元│自108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7月13日起至109年1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按週年利率5.87%計算。│0.587%計算。││││110.3.12││├──────────────────────┤││││││自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74%│││││││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