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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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勝選任辯護人林健群律師
黃昱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勝自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林永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被告已坦承本案犯行,並有相關證人及書證可資佐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20日執行羈押,暨於同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院業於同年8月4日判處其應執行有徒刑6月,並斟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9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怡君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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