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仁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1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盛喜
法官莊崑山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