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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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 詹聰明 即 孟倫 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林斯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溪湖鎮公所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