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山下英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山下英夫已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出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記錄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前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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