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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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9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蘇淑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郭啟生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啟生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聲請人,以擔保第三人冠宏貿易有限公司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嗣冠宏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郭啟生已於99年6月30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已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