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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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債權人財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育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健發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匯票抬頭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無法入帳)㈡請求利率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