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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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2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保證責任彰化縣芳苑鄉三林港社區合作社代表人 洪紳富 原告 林碧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陳彥妃
洪郁惠 張容華
參加人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許鉦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林碧珠係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權利範圍1/2,面積504.1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原告保證責任彰化縣芳苑鄉三林港社區合作社(下稱原告三林港社區合作社)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9日經徵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於系爭土地上興建門牌號○○○鄉○○路○○段建138號建物(面積98.46平方公尺,鋼筋混凝上加強磚造、地上1層,下稱系爭建物)作為集貨運銷處理室,於107年10月14日完工,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於107年12月19日發給使用執照,原告三林港社區合作社於108年2月12日辦理保存登記。嗣交通部公路總局(即參加人)辦理「東西向快速公路台76線(0K+000~3K+700)永興至文津路段新建工程」需要,擬徵收含系爭土地在內等35筆土地,合計面積3.660703公頃,並擬一併徵收系爭建物,於109年11月間,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第13條之1規定,檢具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等資料,申請徵收上開土地,並一併徵收系爭建物,案經被告所屬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0年1月6日(星期三)第216次會議決議「准予徵收」。被告遂以11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日號函核准徵收(下稱原處分),經彰化縣政府以110年2月8日府地權字第1100042630號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110年2月9日至110年3月11日止,並於110年3月2日以府地權字第1100067513號通知原告領取補償費。
原告未領取系爭土地、建物之補償費,經彰化縣政府於110年5月20日存入保管專戶完成用地取得。原告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遭行政院110年6月23日院臺訴字第119917721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內政部11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日號)關於核准徵收原告三林港社區合作社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門牌號○○鄉○○路○○段建138號建物(面積98.46目平方公尺)、原告林碧珠所○○○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面積504.19平方公尺)部分均撤銷等語。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致參加人之權益有受損之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林靜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