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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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守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守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守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守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前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列,此觀檢察官聲請書所附案件一覽表內並未載明併科罰金部分,於聲請書上亦未載明請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之意旨即明,附此敘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廖守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16日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30日2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47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373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3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56號109年度訴字第271號109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1日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56號109年度訴字第271號109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8日109年7月28日109年7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53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54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548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110年度執更字第3236號)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5日至同年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1日至同年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1日至同年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12、6804號、110年度偵字第11016號、111年度蒞追字第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12、6804號、110年度偵字第11016號、111年度蒞追字第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12、6804號、110年度偵字第11016號、111年度蒞追字第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05、111年度金訴字第20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05、111年度金訴字第20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05、111年度金訴字第206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17日111年3月17日111年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05、111年度金訴字第20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05、111年度金訴字第20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05、111年度金訴字第2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14日111年4月14日111年4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5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5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54號編號4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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