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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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原告 張見秋 被告 張見徵
張見勝 張見樣 張 月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張曾玉嬌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含其法定孳息),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張見徵、張見勝、張見樣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張曾玉嬌於民國106年10月7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女即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二、被繼承人張曾玉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被繼承人張曾玉嬌亦無以遺囑限定其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復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至今仍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之抗辯:
一、被告 張月鳳 抗辯稱:同意原告所主張之遺產餘額,請法官依法辦理等語。
二、被告張見徵、張見勝及張見樣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曾玉嬌於106年10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為被繼承人張曾玉嬌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但迄未協議分割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並經本院依原告聲請調取存款餘額等件為證,且為被告張月鳳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基此,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被繼承人張曾玉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即屬有據。
三、本件遺產分割方法:
(一)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遺產,係屬現金存款,其性質均為可分,應以原物分配為適當,並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平均分配,始為公允。是以,兩造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及附表二所示比例進行遺產分割為妥適。
肆、綜上所述,被繼承人張曾玉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未為分割,則原告本於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伍、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捷菡附表一:被繼承人張曾玉嬌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編號種類財產所在或名稱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存款石岡區農會20元左列遺產(及其孳息)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2存款東勢郵局557,749元3存款臺中商業銀行2,495元4存款彰化商業銀行71元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張見秋1/52張見徵1/53張見勝1/54張見樣1/55張月鳳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