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852號再抗告人台北律師公會(又名台灣律師公會)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又名全國律師公會)兼共同法定代理人(自稱)
謝諒 獲應受送達處.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和貴 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一、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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