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9號抗告人台北律師公會即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間因95年度訴字第219號當選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5日本院所為駁回假處分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