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95號上訴人乙○○即被告弄26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2,09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