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13號原告 巢光明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五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且原告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最後一次經本院99年8月26日裁定駁回後,原告抗告後復為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0月14日以99年度抗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