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 楊振華 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 律師複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 律師被告 林建勳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2月0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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