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410號
原   告 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茂盛
代 理 人  陳韻安
被   告  王敏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此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
後段所分別明定。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請求給付管理費之訴,惟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1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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