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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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双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丁傑
訴訟代理人 丁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傑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5,0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2萬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