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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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17號
原   告  聶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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