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17號
原 告 聶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