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1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26法庭續行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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