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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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2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韶生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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