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31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34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昱辰書記官張簡純靜通譯陳慧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減刑為9月,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97年
6月2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44、45號、97年度毒偵字第8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法院於98年2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尚未執行)。再因恐嚇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自98年1月6日入監執行,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入監前之98年1月3日11時許,在嘉義縣東石鄉龍港村頂厝子29號之1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至98年1月6日,甲○○因另犯恐嚇案件入監服刑,經獄方人員採尿送驗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張簡純靜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