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智字第3號反訴原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林哲誠 律師反訴被告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中譯日商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時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之訴訟標的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訴之聲明第
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00元,兩者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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