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告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49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35,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原告僅繳納11,494元,尚不足29,50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