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44號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