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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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72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8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