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62號上訴人即被告得益電訊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6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紙附卷可佐,核諸其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致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