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899號原告乙○○被告甲○○JIRAP
原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同居,雖載明被告之住居所地址為「桃園縣○○鄉○○村○○○街○○號」,但實際上無法送達,故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命原告收受送達後七日內,陳報被告確實住居所地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通知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然原告並未依限補正,自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月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