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旭正洋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6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國巨洋傘欣業有限公│台灣銀行桃園分行│93年11月30日│121,920元│AN五五八一0三│││1│司 李銘智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