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86號聲請人甲○○
號2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6月23日言司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天民┌──────────────────────────────────────────────────────┐│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4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李勝忠 │桃園成功路郵局│94年1月10日│30,000元│L0000000│││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