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告 陳建嘉
原告 葉如翔
被告 朱韋霖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
法官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