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九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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