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
理由甲○○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維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六││南││南│││南││││品制│期月││投│毒9│投│投9││投│投9│││危條│徒││地│偵2│地│刑4│5│地│刑4│6││害例│刑││檢│8│院│簡2││院│簡2││││││署││││││││├──┼──┼────┼──┼─────┼─┼───┼────┼─┼───┼────┤│竊│有一││南││臺│4││臺│4││││期年││投│2│中│上0││中│上0││││徒二│1│地│偵9│高│1││高│1│││盜│刑月││檢│5│分│易2││分│易2││││││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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