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其施用毒品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又本件被告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於其前次犯施用毒品犯行判決確定後,猶不知悔改,痛下決心戒除毒害,再次犯本件犯行,原審量刑尚無不當。職是,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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