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少閎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樂仁啟智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樂仁啟智中心捐助章程第二、三條及董事會組織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一、二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樂仁啟智中心(下稱樂仁啟智中心)之現任董事長,於94年3月30日召集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第2、3條及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規定(詳如附表1、2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樂仁啟智中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是其為樂仁啟智心中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修正乙事,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為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主張樂仁啟智中心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表1、2所示之章程等情,業據其提出樂仁啟智中心94年3月30日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暨董事會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聲請核准變更後之章程條文,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