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謝桑林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鎮○○段○○○○號、289地號土地及同段392建號建物之最新全部第一類謄本(並含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二、請提出關係人東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東清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張樵榕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