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812號聲請人 王見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曾彩緬 、 陳宗霖 、 黃宥臻 、宥霖科技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包含曾彩緬?或曾彩緬僅是代理宥霖科技有限公司發票?
二、陳報宥霖科技有限公司現行合法法定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