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808號聲請人 莊文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佑典開發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佑典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補正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若無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六。
㈢確認票據號碼TH385534是否請求?為未屆到期日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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