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文鑫 (原名: 黃辰傅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 劉瑋婷 、父親 黃永祥 、母親 鄭阿教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劉瑋婷、父親黃永祥、母親鄭阿教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每月償還房貸(借款)5,000元數額之證明或存摺收支明細。
五、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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