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潔諭選任辯護人陳家慶律師被告賈賢駿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 律師選任辯護人 文聞 律師選任辯護人 殷節 律師被告 羅偉哲 選任辯護人 陳逸華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 律師被告 曹閔傑 被告 曹烜浩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拾月貳拾捌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件有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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