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時賢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為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即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受刑人葉時賢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觀諸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受刑人葉時賢之出生日期,存有如同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但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改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