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清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玉杏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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