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69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被告 詹登羽 (原名: 詹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詹宇軒之戶籍設於嘉義縣布袋鎮○○里00鄰00000000號之1,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