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55號聲請人 曾淑盆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曾明賢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4年3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雲林縣虎尾鎮○地里0鄰○地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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