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親民啟能教養院代表人 周本錡 (董事長)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縣長)訴訟代理人 趙新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4年11月26日下午2時20分許於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時,原列代表人為周本錡,其代表人嗣後變更,應由新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此指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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